刑事辩护执业背景
陈晓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主要服务于刑事案件被告,工作方式侧重诉讼。截止至今,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为刑事类型案件。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他还担任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等多个重要职务,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非吸案一辩护详情
当事人方面,原公诉机关指控丁XX、郭X等多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郭X为被告。争议焦点在于郭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金额认定以及量刑问题。
陈晓伟作为郭X的被告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了解公司业务、郭X职位、参与数额、宣传情况等。检察院阶段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并与郭X核实数额。法院审判阶段,建议郭X退赔15万元以争取从轻量刑。辩护意见提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
最终结果是,法院认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考虑其从犯身份、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赔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非吸案二辩护详情
当事人上,公诉机关指控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郝XX为被告。争议焦点在于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自首认定、犯罪金额是否应扣除“挂单”部分以及量刑。
陈晓伟作为被告代理人,在郝XX投案前,根据其描述判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投案以争取自首从轻量刑。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投案。后续看守所会见交流辩护意见并获郝XX认可。辩护意见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指出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郝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未采纳“挂单”金额扣除意见,但认可其从犯身份,考虑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赔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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