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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卢XX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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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6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樊梦怡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57人 执业14年
律所: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420121135113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7702386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樊梦怡,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南昌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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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陈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虽因琐事争吵原告前往广东,但双方有短信联系,夫妻感情尚存。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处理矛盾,尚有和好可能,故驳回原告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一、案件受理与庭审情况,律师助力原告参与诉讼

原告陈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梦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樊梦怡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经验,她的专业能力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原告主张离婚的缘由,律师协助梳理诉求

原告诉称,2011年2月13日经媒人介绍相识,三天后订婚,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原告前往广东打工,被告前往浙江打工,两人长期分居,联系不多。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分居生活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樊梦怡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帮助原告清晰梳理了这些诉求。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律师协助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3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同月16日按乡俗订婚,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正月双方同往浙江温州务工,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开浙江温州独自前往广东务工,期间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相互联系。这些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樊梦怡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协助原告收集和整理这些证据,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有力依据。

四、法院判决理由,律师经验影响司法判断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在浙江温州务工期间,原告仅因琐事与被告争吵,便离开被告独自前往广东。期间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相互联系,可见夫妻感情尚存,只是双方缺乏沟通与理解。只要双方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原、被告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樊梦怡律师多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办理经验,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她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也可能影响了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五、最终判决结果,律师尊重司法裁决

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卢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樊梦怡律师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她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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