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履历:深耕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多年
徐晓自2006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现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的服务核心地区为上海市,同时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海平路58号兰迪大厦。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
案件背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纠纷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某海洋产业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包括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公告虚假记载、2018年年终盘点及核销公告虚增营业外支出,以及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等。原告吕XX作为该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产生投资亏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吕XX委托徐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约3.5万元。
办案策略:全面分析精准应对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梳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五项虚假陈述事实,确定该行为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其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协助原告整理交易对账单、持股情况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揭露日后卖出的股票数量与金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并主张原告的大部分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行业政策变化、上市公司遭遇自然灾害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被告仅应在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晓律师在庭审中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主张的各种风险因素虽对股价有一定影响,但不能完全免除被告因虚假陈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他引用法院已生效的平行案件中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赔偿比例的认定,请求法院参照处理。
案件结果:胜诉判决彰显专业实力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16761.59元。同时,法院考虑到本案存在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经营环境变化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酌情确定被告因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的比例为上述损失的30%,即35028.48元。最终判决被告某海洋产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吕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5028.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典型意义: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本案系上市公司“扇贝事件”引发的系列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之一。徐晓律师成功代理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再次印证即使存在多种市场风险因素,只要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市公司仍须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后酌情确定30%的赔偿比例,也体现了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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