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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办侵犯人身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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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1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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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自2009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他尤为擅长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也处理掩饰隐瞒、帮信等多种细分类型案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有突出能力。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他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全面辩护,让检察机关认定张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且经申诉复查仍维持该决定。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办侵犯人身等刑事案件

深耕刑事辩护

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主要服务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以诉讼为主。他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职务犯罪领域,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处理上能力突出。

办理合同诈骗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然后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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