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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执行僵局,原股东“躲债”能否成功?律师关键出击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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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104人看过
导读:原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遇阻,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何菲娅律师深入调查,揪出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逃避出资的嫌疑。一审驳回后不放弃,凭借专业法条论证,最终让法院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借贷纠纷执行僵局,原股东“躲债”能否成功?律师关键出击破局!

借贷执行陷入僵局

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便达成调解,可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瞬间进入死胡同,王某的权益似乎难以实现。

抽丝剥茧揪出疑点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执业经验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及法务从业背景,在处理这类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接受委托后,她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财产查控。通过对被执行公司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的调取与分析,发现发起股东高某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在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是其原配偶,明显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受挫绝不放弃

一审执行异议中,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请求。但何律师并未气馁,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缺席庭审据理力争

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何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着重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是逃废出资的恶意之举,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完整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未实缴出资原股东在公司特定情况下的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王某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起复杂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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