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商业活动和民间借贷中,纠纷时有发生,当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这不仅考验着法律的公正,也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维权策略。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不懈的努力,成功为债权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深挖证据,锁定关键责任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为后续维权找到了关键突破口。
坚持主张,突破一审困境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律师并未放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充分准备,当庭有力辩护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构建链条,明确责任承担
律师结合《公司法》及相关纪要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高某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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