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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证据博弈下的法律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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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95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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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智慧与证据的较量。曹亮律师,便是这场较量中的杰出舞者,以其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精湛的专业技能,为委托人在复杂的法律迷宫中寻找正义之光。

曹亮律师:专业深耕,经验沉淀

曹亮律师自2009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承办逾1000件案件。他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作为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多个重要职务的担任者,他在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造诣深厚。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60%,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占比30%多,丰富的实务经验使他在法律界声名远扬。

合同诈骗案:证据与逻辑的碰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涉及两起犯罪事实。在第一起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中,辩护人指出合同未履行是因全国煤炭行业价格下滑、煤炭质量等客观因素,以及XX公司与其他公司的经济纠纷法人王X挪用财产导致资金周转不畅,被告人于XX仅负责调配物资,未非法占有货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在第二起XX公司与荣力XX公司的煤炭供销合同中,辩护人提供辽宁XX公司的收款说明,证明665万元货款用于购煤,且XX公司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煤是因洗煤设备未协调好,以及仓库煤炭自燃等原因。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XX公司因事故损失惨重无法偿还欠款,家属愿用财产抵押但未达成一致。

法院评判:真相在证据中浮现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被告人于XX作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XX利用经济合同诈骗荣力XX公司货款的指控,因辩方证据与公诉机关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被告人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曹亮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证据都可能成为改变命运的砝码,而曹亮律师正是那位精准把握砝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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