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交易中,不少人会遇到超付合同款项的情况。很多人以为钱付出去就很难再要回来,甚至觉得对方不退还也没办法,这其实是常见的法律误区。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超付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付款方是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就为超付合同款项的追回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燃气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为例。2018年,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与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公司超付气款后,燃气公司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64万余元未退。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诉求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求。但在二审中,胡潇律师针对性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该公司已完善资质、始终在主张权利,反驳合同无效及超诉讼时效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燃气公司退还超付天然气款。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超付合同款项的情况,胡潇律师建议:首先,要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这是维权的关键。其次,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要求返还超付款项,并保留沟通记录。若协商无果,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专业律师能够精准梳理案件逻辑、挖掘关键证据,帮您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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