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领域:专注民商,擅解工伤难题
陈步青律师现就职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是一名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服务地区为江苏,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同时也涉及民商事诉讼业务、婚姻家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
工伤案件经验:深耕江浙沪皖,助力职工获赔
执业以来,陈步青律师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江浙沪皖地区广大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他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他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曾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典型案例:锁定公司主体,确认劳动关系获赔
在XX工伤案件中,被告黄XX受原告法定代表人曹X招用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坚称被告系曹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本案核心在于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他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工资转账记录、微信群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在庭审中,针对原告“个人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展开有力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以公司名义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被告被拉入公司工作群,说明已纳入公司管理体系;被告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重合;工资发放和工作安排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从属性。他一连串的追问让原告的抗辩苍白无力。
案件结果:判决支持诉求,奠定工伤待遇基础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原告未能举证曹X明示用工系个人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这一判决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获当事人肯定
陈步青律师以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获得众多当事人的肯定。他始终秉持着专注、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工伤纠纷等领域不断发挥着自己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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