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故意伤害定性之争:四人围殴致死,法院终判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定性之争:四人围殴致死,法院终判故意杀人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1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常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1711259447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5536357800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
更多>
导读:2013年,田X超车引发ABCD四人不满被围殴致死,10年后ABC被抓以故意伤害立案,D为证人。常洁律师介入,认为应定性故意杀人且D应担责,检法均采纳其意见,ABC被判故意杀人罪。

常洁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于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作为权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超五百件,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今天要讲述的,便是她精准定性,助力被害人获得正义的一起典型案件。

案件缘起

20XX年的一天,田X驾车途中超越了D驾驶的车辆,这一普通的超车行为,却引发了一场悲剧。ABCD四人当即驾车截停田X的车辆,A持刀、BC持斧头下车将田X包围并展开殴打,D则留在车上未下车。在这场暴力冲突中,A持刀捅刺田X胸部、颈部,BC持斧头砍击田X头部,田X最终因A捅刺颈部的致命伤死亡。时光一晃到了2023年,公安机关才将ABC三人抓获归案,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三人立案侦查,而D被列为案件证人

精准定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常洁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她通过细致阅卷、梳理案件细节,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敏锐洞察力。常洁律师认为,一方面,ABCD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尽管D未下车实施具体伤害行为,但参与了事发起因与现场围堵,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ABC三人的行为并非单纯的故意伤害,而是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从作案工具来看,三人持刀具、斧头凶器;从打击部位看,是田X的头颈部等要害部位;且打击力度大、多人围殴,案发后还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这些情节都表明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常洁律师将这些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依法将D追加为犯罪嫌疑人,同时认定A构成故意杀人罪,BC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在故意伤害层面成立共同犯罪。

正义终判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常洁律师继续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判决ABC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A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C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此,这起历经多年的案件,在常洁律师的专业努力下,让被害人田X终于在法律层面获得了正义。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