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贾琦律师2017年起在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数年。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19763。执业期间承办案件逾千件,主要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担任多家企事业法律顾问。其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投入大量精力,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80%。
销售伪劣产品案
在货车司机涉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中,被告人李X被控于2018年8月受同案犯林某安排,驾驶货车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卸货时被当场查获,涉案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六十余万元。贾琦律师担任李X的辩护人,虽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律师详细分析案情,提出李X系从犯、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主动退赃、悔罪态度良好等理由。特别是,律师搜集并提交了李X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多次主动参与运输医疗及生活保障物资前往疫情重灾区的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其社会贡献和悔改表现。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X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判决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诈骗案罪名变更
2018年8月,被告人王X成立文化传播公司,以赠送小礼品吸引老年人登记信息,推销字画及纪念币,宣称系南京总部正规企业,所售字画有高升值空间并承诺高价回购。2020年疫情后公司注销,多名被害人报案,公司销售金额总计10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对王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两被告人不服上诉,案件发回重审。重审阶段,贾琦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之一,深入分析案件。他指出公诉机关采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不具备涉案当代字画价格鉴定资质的湖南省收藏协会出具,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认为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公司销售行为虽有夸大宣传但属民事纠纷范畴;还强调被害人作为投资者应对收藏品市场风险有认知,购买行为不必然基于错误认识。重审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重新审查案件性质,认定王X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诈骗罪。王X系主犯,但鉴于其坦白、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被从轻处罚,刑期大幅降低至六年。
敲诈勒索案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项X、李某及当事人秦某,利用部分被害人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情形且害怕报警的心理,通过制造交通事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秦某涉案金额为14000元,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出量刑建议。贾琦律师和唐怀池实习律师担任秦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深入研究案情。在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辩护人根据秦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及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已由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所有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制定了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庭审中,辩护人围绕这些有利情节充分阐述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同时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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