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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销售有毒食品到故意杀人未遂,两起刑事案律师辩护能否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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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0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孔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1年
律所: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510177255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咨询电话:1876685335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孔伟律师,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业务: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继承,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争议,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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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从一位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这样两个案件,一个是年轻女孩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另一个是男子因怀恨在心持刀伤人。这两个案件的走向让人揪心,嫌疑人最终会面临怎样的判决呢?接下来就和大家详细说说这两个真实案例。

孔伟律师(执业12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分享了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其销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告知李XX,可李XX明知产品有问题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传唤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李XX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孔伟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采纳了从轻处罚意见,但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最终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王X故意杀人案

曲阜的王X因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宋XX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他携带砍刀到宋XX家报复,先徒手殴打,后用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其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现场。次日0时许,王X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王X犯故意杀人罪。王X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孔伟提出,王X有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符合判处缓刑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未遂,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干货

1.主动投案很重要:在涉嫌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像李XX和王X主动投案,都在量刑时得到了考虑。

2.认罪认罚有好处: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能依法从宽处理。这两个案例中的嫌疑人都因认罪认罚获得了一定的量刑优惠。

3.积极赔偿获谅解: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X就是因为赔偿并取得谅解,才更有机会被判处缓刑。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制裁,但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孔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孔伟律师是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律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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