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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修完被开走,维修方违约返还近60万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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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7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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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王X将豪车送修,支付78万维修费,维修未竣工车辆被开走。王X要求返还费用,维修公司抗辩。法院认定维修方违约,判其返还592135元及利息。

20XX年X月XX日,在大连的街头,王X驾驶着登记在大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豪车,不幸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随后,王X将车送至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一场围绕维修费用的纠纷就此展开。

维修付款起争端

王X作为车辆驾驶人、事故全责方,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虽未与维修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多次转账,截至2023年XX月X日,共支付78万元,维修公司确认该款项为预付款。

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她接受王X委托后,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发现维修公司存在诸多问题。

违约认定定胜负

维修公司自认车辆仅完成部分维修项目,未全部竣工,且未进行质量检验、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就允许他人将车辆开走。第三人否认委托他人取车,称车辆未修复合格。王X主张约定用原厂件,维修公司实际用拆车件,认为构成欺诈

刘瑶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未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维修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对于欺诈主张,刘瑶律师也协助王X收集证据,虽最终因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使用原厂件,欺诈请求未被支持,但在合同关系与主体资格认定上,刘瑶律师有力地证明了王X实际委托维修、支付费用,与维修公司形成事实修理合同关系,王X主体适格。

判决结果终落定

20XX年X月X日,大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X自愿放弃已完成维修项目费用187865元,法院予以准许,维修公司需返还59213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XX月X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王X负担2794元,维修公司负担8806元。这场维修合同纠纷在刘瑶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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