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情况
何小艳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8年开始在桂林执业,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她专注于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建设工程四大核心领域,累计处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作为律所核心管理力量,她牵头构建专业化法律服务体系,引领团队深耕民商事与公司法领域。
案件背景
原告覃XX在某某市某某镇有一宗国有土地及地上厂房、构筑物,2017年4月20日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书》,2021年4月20日重新签订《租赁协议》。2021年3月,经原告组织协商,被告将部分场地转租给原告儿子覃XX经营使用。2022年6月30日,该宗国有土地被政府收回,政府向某某公司支付了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原、被告及覃XX三方就补偿款、租金等问题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某某市人民法院。
第一次诉讼结果
法院认定2021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合法有效。结合被告实际支付租金标准及公司搬迁情况,认定被告在2022年1月至7月底实际租用案涉土地及厂房,扣减20000元押金后,被告应支付租金67500元。
再次成诉
第一次诉讼结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告置之不理,因而再次成诉。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合法有效,但2022年4月13日被告经营的厂房被下闸断电,处于停产停业及搬迁状态,《租赁协议书》实际履行至该日。原告因土地及附属设施被收回获得补偿款,再主张2022年4月13日之后的厂房租金既无法定依据,也显失公平。故被告应支付2022年1月至4月12日租金42492元,扣除20000元押金后,尚应支付22492元。被告主张的消防设施搬迁费用等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249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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