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深耕
李小龙律师自2020年起执业,现就职于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创始合伙人。他服务于安徽合肥地区,主要为面临刑事指控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方式以诉讼为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中,被告人朱XX系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5年至2021年,朱XX在经营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0万余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7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人民币90余万元税款。
李小龙作为被告朱XX的辩护人,在案件中仔细分析案情,发现朱XX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公司已补缴税款。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为朱XX争取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策略。在庭审中,李小龙充分阐述朱XX的自首情节和补缴税款的行为,强调这些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建议,判处朱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成功为朱XX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污染环境罪案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徐XX犯污染环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戴、韩犯污染环境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XX系临沂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是该公司股东,戴和韩是东至县镇村废板加工厂股东。
李小龙担任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争议焦点众多,包括徐XX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李XX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戴和韩是否为从犯、李XX是否明知收购的货物系犯罪所得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污染损失金额等。
李小龙针对这些争议焦点,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李XX是否明知收购货物系犯罪所得这一争议点,李小龙通过梳理李XX的行业经历、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李XX主观上明知金等人没有相关许可证,非法加工废电路板,徐XX、李XX收购金等人的货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李小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各项环境污染损失金额进行分析和辩论,为李XX争取减轻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虽然李XX被定罪量刑,但李小龙通过有效的辩护,在一定程度上为李XX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同时在民事赔偿方面也为李XX减轻了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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