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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刑事辩护律师孔伟:办理多起重罪轻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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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1 · 1682人看过
导读:孔伟律师自2015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在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提出多项从轻情节辩护;在王X故意杀人案中,指出自首、未遂等情节,助王X获缓刑。

刑事辩护经验

孔伟律师自2015年开始在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12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其主要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以诉讼为主。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当事人方面,原告为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是李XX。争议焦点在于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罚金一千元。

孔伟作为被告李XX的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时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还积极交纳罚金。基于这些情况,孔伟提出对李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虽然法院认为李XX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但采纳了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李XX因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被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故意杀人案

此案中,原告为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是王X。争议焦点是王X携带砍刀欲报复宋XX并实施伤害行为,检察院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孔伟作为王X的辩护人,指出王X系主动归案,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属于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初犯,无前科劣迹;其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未遂、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王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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