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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致债权受损,律师助力债权人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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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500人看过
导读:原告张X与第三人加盟协议纠纷经仲裁裁决,执行回款极少后终本。两被告系第三人股东,认缴未出资,原告主张其担责。律师梳理证据,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思路起诉,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二被告分担费用。
股东未出资致债权受损,律师助力债权人获赔偿

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合伙人律师。他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等,能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解决问题。在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陈明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梳理关键证据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他收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示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包括原告与第三人的加盟协议纠纷、仲裁结果以及执行情况等。

确定核心思路

陈明祥律师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他精准把握法律要点,认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积极应对

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进行举证质证,详细阐述法律依据。尽管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但他依然有条不紊地完成了庭审工作,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和被告张X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这一结果体现了陈明祥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的专业能力和有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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