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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程款索要无门?律师助力厘清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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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4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00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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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胡某索要38万余元劳务工程款,将四被告告上法庭。各被告相互推诿责任,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代理人,凭借专业法律知识,助力法院厘清付款责任主体,最终为所代理公司成功免责。
劳务工程款索要无门?律师助力厘清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劳务纠纷引纷争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一场劳务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原告胡某于2015年负责“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经结算,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万余元,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万余元未付。胡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被告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等。

各被告答辩各执一词

被告李X称自己是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属职务行为;被告王X表示自己是公司出纳,付款是职务行为,与原告无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某房屋公司则强调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且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某建设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材料。

鲁律师专业辩护助力

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参与了这场诉讼。庭审中,鲁律师紧紧围绕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观点,认定原告仅为提供劳务的个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某房屋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定纷止争

法院认为,原告无资质施工,合同虽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工程已投入使用可参照结算单折价补偿。被告李X、王X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建设公司作为中标施工单位,应对尚欠劳务费负责。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鲁世超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所代理的某房屋公司免除了付款责任,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处理中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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