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执行难题
吴天成律师2020年开始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其服务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吴律师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代理,尤其擅长针对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同时,业务还覆盖民事诉讼、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
破终本执行僵局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与股东张某的代理人,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认定股东责任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肖某的代理人,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多重因素,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已足以在法律上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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