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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疑难执行律师吴天成:破“终本”执行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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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3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天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6243392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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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吴天成自2020年执业,擅长疑难执行、民商事诉讼。曾代理卢某案,将公司与股东列为被告,使卢某债权全额实现;代理肖某案,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担责。

处理执行难案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苏州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工作侧重诉讼。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代理,尤其针对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有丰富经验。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未局限于原执行框架,深入梳理该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公司与张某主动和解,全额归还卢某本金,避免了后续漫长诉讼。

解决股东责任纠纷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他们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担责。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抗辩,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

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肖某的代理人,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争议。他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指出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认定综合考察多重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吴天成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通过敏锐捕捉关键细节,运用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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