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发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胡某诉请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385,486.5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仅为提供劳务的个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某房屋公司承担责任,仅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这一结果对胡某极为不利,在一审败诉的绝望处境下,胡某找到了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鲁世超律师。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
二审辩护思路初现
鲁世超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一审的证据和判决。他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过于狭隘。胡某虽未取得劳务资质,但他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完成了案涉项目部分劳务施工,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鲁律师收集了更多关于胡某施工过程中投入资源的证据,为二审做准备。
扭转乾坤
在二审中,鲁世超律师依据新收集的证据,向法庭阐述胡某符合“实际施工人”的特征。他指出,胡某不仅提供了劳务,还在施工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资金、材料等成本,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某房屋公司主张权利。经过鲁律师的精彩辩论,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撤销了一审部分判决,判定某房屋公司对未支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胡某成功实现了逆境翻盘,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