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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凭丰富实务经验助力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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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510人看过
导读:江苏扬州黄蓉律师,20XX年执业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企业合规等多领域有丰富实践。在周XX与杨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黄蓉律师作为周XX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助力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展现其实务能力。
江苏扬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凭丰富实务经验助力当事人维权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黄蓉律师自20XX年起执业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她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现任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等职。同时,她还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扬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等细分类型上均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企业合规领域,她主导研发的法律产品在2023扬州企业合规法律产品最佳实践大赛中荣获金奖。

二、案件背景与诉求

在周XX与杨XX、中国XX公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XX年X月XX日1X时4X分,杨XX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张XX搭载周X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张XX、周XX受伤。该事故经扬州市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XX负事故主要责任,张XX、周XX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安XX公司投保了100万元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杨XX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周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4736.11元,并要求被告将赔偿款项直接汇入其指定银行账户。

三、案件审理与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围绕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存在争议。在医疗费方面,被告安XX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未予采信,最终认定原告医疗费为31379.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参照本地标准,认定为1840元。营养费方面,法院酌定标准为30元/天,认定营养费为1800元。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及本地护工工资标准,认定为5056元。误工费方面,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及误工损失情况,法院参照本省相同相近行业标准,认定误工费为8800元。残疾赔偿金,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不予认可,但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且有相关证据证明,依法确认残疾赔偿金为89960元。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为4500元,鉴定费认定为5236.60元,交通费酌定为900元。

四、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149472.11元。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其中给付原告98977.59元,返还被告杨XX21022.41元。被告安XX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7535.91元。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周XX负担13元,被告杨XX负担574元。在这起案件中,黄蓉律师作为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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