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背景
李斌是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30XXXXXXXXX3457。他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学历。李斌不仅在律所工作,还担任西宁市律师与惩戒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以及西宁市XX区司法局行政咨询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均有涉及,尤其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有较多实践,承办的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西宁XX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李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XX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20XX年X月X日,被告父亲代被告向原告经营者赵XX出具欠条,载明“欠赵XX现金5000元”。20XX年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载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3000元,于20XX年X月X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款项,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李斌等律师代理此案。
三、庭审与判决
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西宁XX机械租赁部当庭明确放弃主张部分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已向被告交付案涉货物,被告尚欠货款53000元未支付。法院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3000元,并支付截至20XX年XX月XX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3X0.X元,自20XX年XX月XX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3000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X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此次案件中,李斌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经验,为原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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