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孔伟律师代理。孔伟律师200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拥有12年执业经验,是深耕多领域的资深律师。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2023年4月至案发,李女士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其销售代理人向曲阜的毕女士销售了该产品,毕女士服用后身体不适,代理人告知了李女士。但李女士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对外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李女士经电话传唤后投案。同年7月,代理人与毕女士达成和解协议。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女士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李女士对指控无异议。孔伟律师提出,李女士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李女士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李女士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但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最终,李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
法律干货
合法经营:销售食品类产品前,一定要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有毒有害成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及时止损:一旦发现所售产品有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召回产品、赔偿损失等。
自首与认罪认罚:如果不幸涉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结语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面前容不得侥幸。无论是经营生意还是日常生活,我们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孔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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