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教学经历
马学兵律师就职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648445,自2023年起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工作,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服务地区主要为台州,联系地址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广场南路52号海天苑大厦6楼。其教学背景优秀,毕业于浙江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他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案件承办与专业领域
执业至今,马学兵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民间借贷、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9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案件,这两类案件占比约达45%。同时,在侵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医美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保险理赔领域,他承办案件达30余件,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占比约15%,并且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与行业职务
马学兵律师秉持“客户至上,用事实说话,用法律维权,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他还担任着多个重要的行业职务,如浙江省法学会科技与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台州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新华保险浙江分公司客户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官”等。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认可度,也为他积累了更广泛的资源和丰富的经验。
成功代理服务合同纠纷
在服务合同纠纷方面,马学兵律师有一个成功案例。委托人张X(化名)在其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与XX健身有限公司通过口头约定达成私教训练协议,约定私教课程共9节,每节280元,合计支付费用2520元,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人明确要求XX健身有限公司指派王X(化名)作为专属私教,后王X离职,委托人法定监护人得知后,明确拒绝该公司重新选派教练,并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费用1680元,却遭到该公司拒绝,公司仅同意退还70%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委托人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私教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私教离职后,委托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剩余课程费用。马学兵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聚焦“私教服务人身属性”这一关键要点,结合委托人提交的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诉讼思路,精准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还168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避免了委托人因证据梳理不当、诉求模糊导致权益受损。针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私教离职后公司推诿退费的问题,他全面整合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佐证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费用金额及被告违约事实,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支持委托人诉求提供有力支撑。全程主导诉讼流程,妥善处理案件审理中的各项事宜,面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顺利推进。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私教服务基于委托人对专属教练王X的信赖订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现王X离职,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教练,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结合证据认定剩余6节课费用为1680元,最终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XX健身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马学兵律师在服务合同纠纷领域精准的案件分析能力、强大的证据整合能力以及高效的诉讼推进能力。
打赢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方面,张X(化名)为其所有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使用性质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化名)驾驶该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后协商线下付款取消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为维护合法权益,张X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是否改变车辆非营业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马学兵律师深入拆解案件关键要点,构建核心辩护逻辑:其一,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其二,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三,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意见,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在这个案例中,马学兵律师精准界定法律边界,打破了保险公司对“营运行为”的扩大化解读,为胜诉奠定关键法律基础;全力捍卫投保人权益,积极推动车辆损失评估,固定核心证据,针对保险公司对定损价格的异议充分论证其合法性,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足额保险赔偿;彰显专业理赔维权能力,依托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熟练运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效反驳保险公司的不当主张。
综上所述,马学兵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在多个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在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等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他在不同类型案件中所采取的策略和方法,都体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素养和担当,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