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困局初现
在新XX某轻工公司与员工黄X的劳动争议案中,矛盾冲突错综复杂。黄X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薪资结构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他却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索赔多项费用。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后,一审判决虽部分支持黄X诉求,但双方均不服上诉,使得案件陷入“死结”般的困局。
律师抽丝剥茧
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百余件案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面对此案,他首先对案件进行定性。他仔细研究合同约定,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而非员工主张的月平均工资9247元。同时,他发现黄X的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
关键破局点
王俊杰律师抓住关键,指出黄X未能证明其在完成生产目标后仍需额外加班。在二审中,法院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执行,驳回了黄X的加班费诉求,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不过,企业在品质扣款方面因未能提供具体损失证据未被支持,这也提示企业应完善损失核算与留痕机制。社保承诺虽被认定无效,但经济补偿仍判付,表明社保缴纳为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协议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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