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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指控下的逆转:从有罪危机到不起诉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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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20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120201024104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15581889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具有法院工作经历,主攻刑事辩护,已经取得多个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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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XX涉嫌串通投标罪,面临被起诉定罪的不利局面。经律师黄健辩护,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陈XX不起诉,实现从有罪危机到无罪的巨大逆转。

陈XX,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包括陈XX在内的六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移送起诉,从证据和初步认定来看,陈XX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串通投标罪,他陷入了可能被定罪的处境。此时,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的黄健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此案。

关键事实剖析

黄健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他深入研究营业执照招标文件等书证,仔细分析多名证人证言,以及陈XX等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还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黄健律师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焦点。

独特辩护思路

二审及后续的审查过程中,黄健律师提出了独特的辩护思路。他着重强调陈XX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陈XX所在的公司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黄健律师指出,虽然陈XX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陈XX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逆转结局

经过黄健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有力辩护,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这一结果成功扭转了陈XX原本可能被定罪的不利局面,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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