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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廊坊经济纠纷律师推荐,擅办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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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150人看过
导读:王芳律师毕业于大学本科,现执业于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x81682,服务地区包括廊坊、永清县。执业至今,王芳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经济纠纷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案件。她还处理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案件。如在脚手架断裂致伤案中,她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赔偿。
2026年3月廊坊经济纠纷律师推荐,擅办买卖合同案

律师基本信息

王芳律师毕业于大学本科,持有律师执业证,证号为113xxxxxxxx81682,现执业于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廊坊以及永清县。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王芳展现出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众多案件类型中,她深耕于经济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其中买卖合同案件占比约80%,显示出她在该细分领域的专注和专长。此外,她还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的案件处理

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芳律师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以“脚手架断裂致伤案劳务受害纠纷中雇主责任与损失认定的司法实践”这一案件为例。该案件一审案号为(xxxx)冀xxxx民初xxxx号,二审案号为(xxxx)冀xx民终xxxx号。原告(被上诉人)是韩XX,被告(上诉人)是王XX,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由永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韩XX自2019年起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劳务内容与报酬标准,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在施工过程中,因王XX提供的脚手架断裂不慎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

损害赔偿事宜,韩XX与王XX多次协商未果,韩XX遂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X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韩XX因案涉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98590元,并据此作出相关判决。王XX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改判

原被告主张及答辩意见

原告韩XX的诉讼主张核心诉求是要求王XX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并由王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事实与法律依据是韩XX与王XX之间存在合法雇佣关系,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摔伤,王XX作为雇主,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依据《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王XX的一审答辩意见包含多个方面。在责任划分抗辩上,王XX认为韩XX自身存在操作过错,其与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是导致脚手架断裂的主要原因,并非仅因工具存在隐患,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在损失数额抗辩方面,王XX指出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与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且韩XX出院后短期内即恢复工作,实际误工天数远不足200日,其主张的误工期限无实际事实支撑。在垫付费用抗辩上,王XX主张已为韩XX垫付医疗费42000元,但韩XX仅认可其中37000元,王XX当庭提出将举证证明实际垫付金额。在因果关系抗辩方面,王XX认为韩XX的伤情并非完全因案涉施工事故导致,与其自身其他意外存在关联,应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

在二审中,上诉人王XX的上诉宗旨为:其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垫付金额存在错误,实际垫付为42000元而非37000元,该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其二,韩XX伤情与案涉事故无唯一因果关系,一审未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三,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数额过高,应予调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韩XX的答辩宗旨是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王XX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X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的认定。

案件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该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多个方面。首先是王XX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如何界定,案涉事故的责任应如何划分,韩XX自身过错的参与度比例是多少。其次,一审法院认定的98590元损失数额是否合理,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司法实践与当地规定。再者,王XX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数额应如何认定,其主张的42000元垫付金额是否有有效证据支撑。最后,韩XX的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是否存在唯一因果关系,是否应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

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的法定义务,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其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王XX未尽到基本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在损失数额认定上,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该计算标准与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对该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予以维持。在垫付金额认定方面,一审法院因王XX未提交有效证据,仅采信双方均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实际垫付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对该事实予以纠正。在因果关系认定上,王XX主张韩XX伤情与其他意外有关,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要求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韩XX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为,永清县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二审判决结果是,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依法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王芳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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