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肖仲鹏律师,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证,执业证号为142xxxxxxxxxxx960,服务地区为湖北荆州。他毕业于长江大学,获得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目前是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联系地址位于沙市区江津中路261号楚天都市御湖中心写字楼十层。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拥有超过五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他处理案件达200余件,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执业理念与态度
肖仲鹏律师秉持“以耐心与专业,守护每一份信任”的执业理念。他坚信没有微不足道的案件,只有不可或缺的自由。在工作中,他以特有的耐心,不放过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凭借高效的执行力,牢牢把握每一个关键的诉讼节点。他深知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一场关乎当事人及其家庭命运的战斗,所以始终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一桩委托。
精准把握程序,争取最佳结果
在“贺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肖仲鹏律师创新性地运用公证提存保证金方式,成功促成荆州市首例以此形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种方式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新思路,展现了他在刑事程序中灵活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在“严某寻衅滋事案”中,他通过细致的工作,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不起诉的圆满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深挖案件细节,成功阻击追诉
在“赵某某非法拘禁案”中,肖仲鹏律师通过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并进行严谨的法律论证,在侦查阶段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使得当事人免受羁押之苦,体现了他在案件初期就能准确把握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的专业能力。在“艾某某强奸案”与“傅某某高利转贷案”中,他凭借对证据链条的深刻洞察,仔细审查每一个证据细节,找出证据中的漏洞和问题。通过有力的说服工作,最终使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彻底还当事人清白,彰显了他对证据分析和运用的高超水平。
应对重大复杂案件,捍卫当事人权益
肖仲鹏律师成功办理了“2020年公安部十大督办案件之一刘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在面对如此重大且压力巨大的案件时,他进行了精准的辩护。他深入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事实情况,制定了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当事人重获自由。在“张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600万元)”中,当事人已被羁押一年,处于不利局面。但肖仲鹏律师通过有力的辩护,实现了“实判实销”,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当事人的额外刑期。在“张某某非法采矿案”中,他同样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赢得了缓刑机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袭警罪案件辩护
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鄂1002刑初252号“范XX袭警罪”案中,肖仲鹏律师担任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2022年2月14日,范XX酒后无故踢踹培训中心大门,民警接警后口头传唤其配合调查,他拒不配合并暴力袭击民警。同年3月14日,其家属代他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范XX犯袭警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肖仲鹏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人及家属保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建议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范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辩护
在湖北省荆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不起诉单位荆州市XX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杨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肖仲鹏律师担任辩护人。2022年9月,荆州市XX公司实际控制人刘XX为弥补进项税额,联系杨X商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杨X安排会计虚开13份发票,价税合计140万元,公司实际获利6.96万元。2023年12月,杨X得知公安机关调查后,将发票全部冲红作废,并退还违法所得。2024年4月19日,杨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检察院认为,虽然XX公司和杨X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但犯罪情节轻微,立案前已退还违法所得,冲红作废涉案发票,且杨X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公司及杨X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不起诉辩护
在湖北省荆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不起诉人陈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肖仲鹏律师担任辩护人。2022年1月至7月,陈X与郭XX在荆州市XX区北京东XX附近拆迁楼X楼门面设置7台麻将桌开设麻将馆,供参赌人员进行2040元“晃晃”麻将赌博,参赌人员每自x和牌一次,向桌上铁罐内放入两元“水钱”。2022年7月26日,民警清查时查获24名参赌人员及赌资16120元。案发后,陈X于2022年7月2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检察院认为,陈X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不起诉。
获得的荣誉
肖仲鹏律师曾获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这些荣誉是对他在刑事辩护领域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果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