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丘敏律师执业于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19201011370388,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其服务地区主要为东莞,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天安数码城F5栋6楼。丘敏律师拥有深厚的教学背景,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
执业机构与职位
丘敏律师是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执行主任,在律所的发展和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她还担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展现了其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此外,她还是北海国际仲裁院和湛江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具备处理仲裁案件的专业能力。
案件承办情况
执业至今,丘敏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商事争议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0余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如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等,占比约60%)及公司法律事务(如股权设计、股东纠纷、企业顾问等,占比约40%),并且熟悉刑民交叉、建设工程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000余件,尤其专精于涉及股权分割的高净值人士离婚案件(占比约30%),在婚前财产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承办案件1000余件,涵盖经济犯罪(如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罪等,占比约40%)、传统犯罪(如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罪等,占比约40%)及新型网络犯罪(占比约20%),善于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撤案、不起诉或缓刑等有利结果。
在“如何驳倒‘抚养费’借口,成功追回307万全额赠与款”这一案例中,吴XX与何XX于2012年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家庭。2019年,何XX因工作结识董XX并发展为婚外关系。2021年,董XX与何XX生育一子。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吴XX不知情的情况下,何XX通过多种方式向董XX转账,合计高达307万元,部分转账有备注,多数无备注。2023年底,吴XX发现事实后委托丘敏律师,将何XX与董XX共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XX向董XX支付307万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董XX全额返还。
丘敏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与对方纠缠“哪些算抚养费”,而是从根本上定性,指出本案所有款项均是基于“不正当婚外关系”这一不法原因。法律不保护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这些款项的首要属性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而非合法的抚养费或有效赠与。同时,丘敏律师指出合法的抚养费支付应基于双方明确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何XX单方面、无标准、随意支付巨额资金的行为,实质是以“抚养费”为名,行“财产赠与”之实,目的是掩盖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维系不正当关系的本质。此外,何XX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另一独立法律关系,不应通过侵害合法配偶吴XX的重大财产权利来实现,董XX如有抚养费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向何XX本人主张,无权在本案中直接截留并侵占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何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董XX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支付307万元的事实。法院认为何XX未经妻子吴XX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董XX,该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董XX取得该财产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对于董XX提出的“抚养费”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指出合法的抚养费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标准进行主张与支付,何XX以持续、大额、无依据的方式支付远超合理限度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青春补偿”更是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丘敏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何XX向董XX支付307万元的行为无效,责令董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XX全额返还人民币307万元。
在“注意!离婚时藏孩子,直接输掉抚养权官司”这一案例中,林XX是湖南邵阳人,苏XX是广东东莞人,2018年在东莞登记结婚,2019年育有一子林小某。2022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孩子随苏XX在东莞生活、就读幼儿园,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2023年3月,林XX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儿子抚养权。在案件审理期间,2023年5月的一个周末,林XX利用探视之机,擅自将儿子带离东莞,送至湖南邵阳老家由父母照看,并拒绝告知苏XX具体地址,切断孩子与母亲的一切联系,导致苏XX数月无法见到孩子,孩子也中断了熟悉的幼儿园教育。
丘敏律师作为苏XX的代理律师,指导苏XX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固定林XX拒绝告知孩子下落、阻挠探视的沟通记录。向法庭强调林XX的行为并非简单的“照顾”,而是有计划地利用诉讼程序,通过物理隔绝的方式,人为制造孩子“随其生活”的既成事实,这对年仅4岁的孩子的安全感、情感依赖和学业连贯性造成了现实且严重的伤害,说明林XX缺乏基本的理性和为孩子着想的情怀,不具备正确行使抚养权的主观意识和能力。同时,指出林XX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院关于诉讼期间应维持孩子生活现状、不得擅自改变的司法精神,构成对法庭的藐视和对诉讼秩序的破坏。
在揭露对方过错的同时,丘敏律师系统提交证据,证明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苏XX稳定抚养,在东莞的居住、就医、就学记录完整,形成了稳定的成长环境。强调苏XX始终是孩子健康成长可预期、可持续的保障,与林XX破坏性的行为相比,由苏XX继续抚养更有利于恢复和保障孩子生活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丘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林XX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协商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长期居住地并隐匿,改变了子女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拒不告知女方下落,阻挠女方探望,该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林XX的行为表明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缺乏理性,未能将子女权益置于首位。考虑到子女此前随苏XX生活时间较长,生活、学习环境更为稳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最终判决婚生子林小某由女方苏XX抚养,林XX按月支付抚养费,林XX享有探视权,但必须遵循法院确定的探视方式、时间,不得再次擅自将孩子带离。
执业理念
丘敏律师一直崇尚公正与法治,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凭借广泛的司法资源及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实效的法律服务。在处理各类案件中,她始终秉持这一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