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魏宪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侧重诉讼业务。在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宪合担任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则要求支付保险金。
一审时,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还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分析案情后,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工合同纠纷
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魏宪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争议焦点是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认为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和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分包合同关系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在案件中深入分析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代理劳动工伤行政诉讼
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诉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中,魏宪合担任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争议焦点是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
魏宪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的决定,并责令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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