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丁婷律师代理。丁婷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在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占用其80.2亩草原探矿及建设,造成植被破坏,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还要求公司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丁婷律师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全面抗辩。她指出,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了《企业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原则。而且原告提交的协议是复印件,与公司无关联,占用草原的事实缺乏有效证据。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原告已申报过债权,此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二: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还是丁婷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合伙经营烘干厂等业务,但未签书面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称该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应得所得及利息。
丁婷律师提出几点抗辩:一是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站台余货明细表》不能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二是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前后主张矛盾;三是合伙未清算,分割财产于法无据;四是被告处置货物经合伙人同意,未侵害合伙权益。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破产程序要注意: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清偿,否则可能不符合法定程序。
2.合伙财产分割有前提: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在合伙未清算、合同未终止前,合伙人不能径直请求分割财产。
3.举证责任要重视:在诉讼中,原告要完成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要能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精准抗辩至关重要。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丁婷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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