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8年开始在桂林执业,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兼具深厚学术素养与丰富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专注于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建设工程四大核心领域,累计处理各类案件数百起。
案件背景
原告王XX、王某系母女关系,均为王家村村民,户口自出生一直在王家村。1997年,两人取得王家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王家村500亩土地被开发商征用,其他村民获土地征收补偿款,但两原告分配名额被排除。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利息,高院驳回被告再审申请。2018年10月,王家村村民每人又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15.5万元,两原告仍未获得,多次寻求救济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辩称,原告二人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我国无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规则,认定属村民自治范围。称王XX结婚后主要在大圩生活,王某跟随生活、读书,大圩唐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某某二队认可二原告是其成员,且二人不依靠王家村土地生活,不尽成员义务,除户口外与王家村无其他关系。被告还对上次判决申请再审失败后,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检察院已受理。
律师代理与法院审理
何小艳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法院审理中,对于被告提供的某村村委会证明,因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且二原告无领取钱款事实,法院也不予采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对二原告村民资格做出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法院认定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村民资格,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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