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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之争:从合同约定出发的攻防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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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638人看过
导读: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市场价,被告主张按合同约定。律师精准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成功让法院采纳该观点,为被告争取有利判决。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之争:从合同约定出发的攻防博弈

诉讼的舞台上,每一场较量都是一场策略的博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更是如此。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围绕工程款结算展开了激烈的攻防。

预判对方进攻路线

原告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原告代理人极有可能会抓住合同无效这一点,主张按照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迟延蕾律师提前预判到这一策略,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为后续辩论奠定坚实基础。

坚守己方核心阵地

二审中,原告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迟延蕾律师则坚定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强调被告已超付工程款。他详细列举合同条款,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说明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针对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等焦点问题,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清晰的计算依据,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观点。

引导法院关键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迟延蕾律师巧妙引导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并重点审查质保金是否应扣留。他指出工程于2018年12月交付使用,质保期已过,不应再扣留质保金。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观点,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了更精确的认定,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自2021年执业以来,迟延蕾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策略思维,在这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博弈中成功反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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