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L某在2023年4月至5月虚构事由骗取被害人104,664.8元,且其曾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此次犯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2024年8月,L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且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若未退赔则依法判处。面对如此不利局面,L某聘请了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为其辩护。
聚焦法定情节
李吉强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着重从法定情节入手。他指出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通过对这些法定情节的精准把握和阐述,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考量主观悔意
考虑到L某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李律师强调L某多次表示深刻忏悔,在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表现良好。以此说明L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诚恳,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争取量刑平衡
针对本案核心的数罪并罚量刑问题,李律师提出鉴于前罪已判处缓刑,本次犯罪属于漏罪,请求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虽未完全满足“降低刑期”的请求,但在公诉机关建议基础上,充分考量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判决,量刑较同类案件平均刑期降低3-6个月,实现了逆境中的翻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