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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辩护:策略博弈下的量刑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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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301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L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漏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律师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等角度辩护,与控方博弈。法院虽未全采“降刑期”请求,但量刑体现宽严相济,较同类案件降低刑期。

在法律的舞台上,诉讼绝非简单的法条对抗,而是一场充满策略与智慧的博弈。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在办理L某诈骗罪一案时,就充分展现了策略博弈的魅力。

把握法定情节

李吉强律师深知“认罪认罚”和“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的重要性。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也无异议。李律师紧紧抓住这些要点,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向法院阐述L某符合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强调酌定情节

面对L某因经济困难无法退赔的情况,李律师从主观恶性与悔罪态度角度入手。强调L某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但多次表示深刻忏悔,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表现良好。以此避免“唯结果论”的机械量刑,为L某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争取量刑平衡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缓刑考验期漏罪数罪并罚量刑。李律师提出鉴于前罪已判处缓刑,本次犯罪属于漏罪,请求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经过与控方及司法机关的博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降低刑期”的请求,但在量刑上充分考量了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较同类案件平均刑期降低3-6个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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