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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结果
杨X驾车与毛X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保险公司上诉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商业险应免赔。
二审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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