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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营运事故保险拒赔案,律师助力二审维持原判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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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3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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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杨X驾车与毛X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同责。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一审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人保公司上诉,称杨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二审认定事故时未营运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维持原判。

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结果

杨X驾车与毛X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保险公司上诉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商业险应免赔。

二审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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