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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重罪指控到轻罪缓刑,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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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1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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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601万。被告人称是为“补进项”。吕泽宇律师梳理证据,构建核心辩护观点,庭审阐述观点,法院采纳意见,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其缓刑,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吕泽宇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以“补进项”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辩护。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在内的本案证据。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真实性、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目的犯,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代开发票,主观无骗税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且经税务机关核实,客观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被告人还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法庭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缓刑,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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