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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助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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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6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鹿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0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091165065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252011727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鹿静律师,女,现任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系,从事多年主管会计工作,会计师,亲子教育心理学背景。自2008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主攻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业务,担任十余家国家机关、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年的执业锻炼,养成了积极、沉稳、勇敢的办案风格,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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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一审认定原告与上诉人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上诉人担40%赔偿责。上诉人上诉称无帮工合意。律师鹿静通过审查证据,明确双方义务与行为性质,二审维持原判,为帮工人争取权益。

在众多法律案件中,证据的准确审查和关键细节的挖掘,如同在迷雾中寻找方向,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在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里,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鹿静凭借对证据的精细审查,为义务帮工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引争议

本案中,原告运输粮食至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卸货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运输合同义务,属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未明确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的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然而,上诉人不服,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

证据审查定关键

二审立案后,鹿静仔细查阅了《装卸劳务承包合同》等相关案卷材料。她逐字逐句分析合同条款,明确了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这一关键事实。同时,针对原告的行为,她认真核实运输合同中约定的原告职责范围,确定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于无偿提供劳务。此外,鹿静还通过查看现场记录、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证实上诉人未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行为,且实际从中受益。

二审维持护权益

基于鹿静对证据的充分审查和细节挖掘,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同时,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上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义务帮工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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