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刘晟律师代理。刘晟律师拥有工学与法学交叉学科背景,兼具扎实的技术功底与深厚的法律素养。他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获工学学士学位,目前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有着丰富实践经验。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因车辆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车辆翻下路基,导致各某某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各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某某先在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医疗费。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又产生了医疗费。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还确定了营养、护理、误工期限。
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正在提供劳务途中。事故后路某某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无果。
各某某委托刘晟律师团队介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法院。庭审中,争议焦点很多,比如各某某的损失数额认定、被告一的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二和被告三的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还有被告二提出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
刘晟律师团队围绕这些焦点展开举证和辩论。他们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各某某的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等。同时主张这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还驳斥了“协议已赔偿完毕”的说法。明确了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赔偿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驳回了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法律干货
1.及时固定证据: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这是后续索赔的基础。
2.明确责任主体: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且无责任时,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有)或侵权损害赔偿。要清楚区分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
3.应对抗辩主张: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驳斥,明确“好意同乘”“赔偿协议”等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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