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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非吸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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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824人看过
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曾办理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等,通过合理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2026年3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非吸大案

执业履历与专业背景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全国刑事领域,以北京为主,其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截止至今,陈晓伟律师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且全是刑事类型案件,在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多重职务荣誉加身

陈晓伟律师身兼多职,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同时,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并且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些职务和荣誉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的专业地位,也反映了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卓越能力。

媒体形象突出

陈晓伟律师在媒体领域也有较高的知名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这表明他不仅在法律实务中表现出色,还能够通过媒体平台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和观点。

行业贡献显著

陈晓伟律师积极进行学术研究,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其在学术上的贡献,为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擅长领域聚焦

陈晓伟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领域。尤其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方面有深入研究;同时,他还专注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辩护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在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郭X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其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情况及承诺内容等。经了解,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整体掌握案件情况,并与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建议,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律师的辩护意见包括: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郭X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系从犯,其他销售人员也均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陈晓伟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部分采纳,为郭X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

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辩护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郝XX投案之前咨询过陈晓伟律师,律师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以争取认定自首,从而对量刑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已有很多人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后续辩护律师与郝XX在看守所会见交流辩护意见,郝XX认可。主要辩护意见为:郝XX系初犯、偶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对于“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认为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对于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陈晓伟律师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为郝XX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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