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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长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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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714人看过
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他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案件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办理非法集资百亿元案、虚假外汇交易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案、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等典型案件。
2026年3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长经济犯罪辩护

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为全国刑事领域,在北京尤为突出,其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从2004年起,陈晓伟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在律所及行业内担任诸多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2024年期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媒体形象与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在行业贡献方面,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的擅长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他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方面,他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建议,帮助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防范与解决刑事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百亿元案辩护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公开宣传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13亿余元,返款2亿余元,损失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等职务,其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退缴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杨XX并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开庭审理前,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未被羁押期间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杨XX不构成自首,其协助辨认门牌号的行为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但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不过认为其不宜适用缓刑。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假外汇交易平台集资诈骗案辩护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虚假宣传公司有专业操盘手,可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认为证据对行XX不利,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行XX受雇于公司和王X,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也应按其所参与犯罪承担责任;二是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系主犯。行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辩护

2023年7月3日晚上,张X酒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张X,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让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方面看,认为张X系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从客观方面看,其虽有毁损财物行为,但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且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危害后果消失。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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