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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黄冈刑事律师推荐,多起刑案获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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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8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永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5年
律所: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120211033760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871369168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基础知识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办案细心严谨,诉讼技巧娴熟,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曾在知名上市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多年,熟悉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多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出谋划策,保驾护航。高永帅律师专注于刑事犯罪辩护,相信刑事辩护是捍卫生命与自由的艺术,办理过大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其中不乏无罪判决、不起诉、定罪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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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深厚商事法律素养。其典型案件众多,如田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20天内争取不予批捕;王XX、褚XX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获缓刑;还成功代理杨XX电信诈骗案、谭XX和卢XX诈骗案等。
2026年3月黄冈刑事律师推荐,多起刑案获优解

律师基本信息

高永帅律师就职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自2021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服务地区为黄冈,其联系地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他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同时担任工会调解员。其执业理念是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执业经历与素养

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段经历使他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还练就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他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深信,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以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

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高律师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这充分展现了他在诉讼程序早期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他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同样体现了他在侦查阶段快速反应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被告人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中,高律师帮助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也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这些案例都体现了他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争取了有利结果。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时,高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这两起案件的成功处理,显示出他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找到关键突破点的能力,能够为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带来转机。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这表明他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具备出色的代理能力,能够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行为

杨XX电信诈骗案辩护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非法获利2000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过帐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高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被告人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虽未采纳自首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了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的观点,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谭XX和卢XX诈骗案辩护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和8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次日,谭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操作,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转账298万元并要求朱XX转账,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高律师作为谭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被告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等情节,判处被告人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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