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刑民交叉的复杂案件中,法学理论的正确运用往往成为破局的关键。杨勇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等领域,在这起诈骗罪指控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理论运用能力。
理论界定核心争议
杨勇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后,依据诈骗罪的法律理论,精准判断出本案核心争议并非“是否骗钱”,而是“是否具备履约意愿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杨律师以此为切入点,为案件辩护指明了方向。
证据支撑理论观点
为了证明当事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杨律师深入调查,调取大量书证,梳理聊天记录与邮件往来。这些证据表明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涉案款项用于项目实际支出,无隐匿、转移或挥霍行为。通过证据与理论的结合,有力地论证了当事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政策精神强化辩护
杨律师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时,引用最高检关于“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政策精神。强调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进一步从政策层面强化了辩护观点,使检察机关最终认为本案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经济纠纷,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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