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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办侵财与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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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1183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现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有突出能力。曾成功办理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办侵财与职务侵占案

执业背景深厚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现担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占比约50%,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

介入合同诈骗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后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开展有效辩护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辩护工作。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提供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取得辩护成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件在涉案金额巨大且已刑事立案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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