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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嫌疑人最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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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1415人看过
导读:张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姜凯文律师介入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嫌疑人最终获不起诉

2022年5月的一天,在山东省东营市,张某心中满是焦虑与不安,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凯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这一罪名如同沉重的枷锁,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他的生活也因此陷入了巨大的危机之中。

案件审查波折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5月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张某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姜凯文律师接受委托,为张某进行辩护。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分别于2025年6月和9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也分别于2025年7月和10月补查重报。姜凯文律师在这期间,不断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积极沟通,为张某争取有利的局面。

查明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作为东营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8年5至8月,通过中间人吴某等介绍,与蔡某合谋采取“票货分离”方式,以公司名义到中国B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南C分公司购买成品油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假交易,东营市A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购油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达人民币XXX.33元,且均已申报抵扣。不过,2022年5月7日张某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XXX.33元退缴到凯里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

最终不起诉

姜凯文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检察院认为张某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至此,这场持续多年的案件终于有了一个让张某松一口气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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