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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长春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重大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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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1870人看过
导读:李宏瑞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主办律师,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他擅长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犯罪案件辩护,曾实现二审改判无罪,还办理了多起获不起诉、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
2026年3月长春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重大刑案

律师基本信息

李宏瑞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22xxxxxxxx573192,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联系地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他担任主办律师一职,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

执业成果

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曾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涵盖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网络诈骗、危害食品安全等多个类型。他尤其擅长故意伤害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案件的精准辩护,其办理的案件多数获得二审改判、不起诉缓刑以及多起从轻、减轻的处罚。例如刘某仁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无罪;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附条件不起诉;申某故意伤害案、刘某诈骗案等10起案件助力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建议四年半,最终判处三年半)等多起案件实现从轻减轻处罚

危害食品安全罪典型案例一

案件简介: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办案经过: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核心辩护目标,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从犯罪情节轻微方面,强调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危害食品安全罪典型案例二

案件简介: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被告人某某共购进该类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西XX成分(含量65.8mg/g),西XX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某某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办案经过: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通过深入分析案情,梳理出多项对被告人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制定了“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悔罪态度明确,可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意愿;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条件,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李宏瑞律师通过专业、精准的辩护工作,成功促使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各项从宽处罚情节,实现了适用缓刑的辩护目标,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从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不予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撤案,再到审判阶段的缓刑、从轻减轻处罚乃至二审改判,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用实际案例践行了“专业辩护、守护正义”的执业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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