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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安徽宿州民商律师推荐,擅办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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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6 · 1468人看过
导读:刘欢律师自2019年8月起执业,现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深耕民商事领域,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刑事案件中对经济类犯罪颇为专业。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700件,成功办理民商事案件500余件。曾代理多起典型案件,如劳动争议案帮被告免责、帮员工追索劳动报酬等。
2026年3月安徽宿州民商律师推荐,擅办借贷纠纷

执业经历与擅长领域

刘欢律师于2018年在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正式开启执业生涯。2023年6月,他与合伙人共同创办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律所合伙人。其执业证号为134xxxxxxxx11778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律所联系地址是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刘欢律师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在刑事案件方面,他对经济类犯罪有着较为专业的处理能力。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刘欢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类案件占比约50%。在执业期间,他办理了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各类案件,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

民事典型代理案件

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刘欢律师有着诸多成功案例。他曾代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拖欠房贷、信用卡及各种经营贷款,并作为债权人参与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成功为银行诉讼和执行70余起案件。还曾代理泗县强英饲料有限公司,办理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成功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起案件。此外,他批量代理购房起诉泗县和顺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件,50余户均胜诉获得赔偿;批量代理业主起诉泗县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跑路案件,成功为12名业主成功讨回定金;批量代理员工和债权人起诉宿州智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和货款,成功为9人追讨欠款;代理泗县山头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承租人违建、强占土地案件,成功清退承租人。

担任法律顾问

刘欢律师担任泗县大庄镇东风村、朝阳村,丁湖镇苗尤村,泗城镇网周村法律顾问,为这些村庄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村庄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转。

刑事案件代理经验

在刑事案件方面,刘欢律师曾代理多起交通肇事、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抢劫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并成功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代理情况

在行政案件中,刘欢律师也有涉足。他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不服起诉泗县公安局;代理当事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公司违法案件进行起诉;代理当事人对于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宅基地所有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书违法问题进行起诉。在这些行政案件中,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仲裁案件处理成果

刘欢律师在仲裁案件方面也有所建树。他曾多次代理农民工工地受伤工伤赔偿问题,多次代理工厂、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赔偿问题,还多次代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问题。通过合法途径,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和权益。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一

在“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案例中,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刘欢律师接受被告刘X的委托后,积极准备庭审材料。他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之后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了当事人本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报酬追索典型案例二

在“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现未按规定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出具的工资明细,被告欠原告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77687元,被告已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被告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没有到期,但还款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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