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正在激烈进行。原告陈XX神情急切,他与案外人组成合伙体承接绿化工程,完工后因内部结算有争议,如今正为自己应得的工程款份额而据理力争。
案件纷争
原告陈XX与龚X、付X组成合伙体,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起了争议,经另案判决,陈XX在合伙体中占26%份额,各合伙人可向发包方主张权利。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工程款总额,且获对应29%份额的工程款。陈XX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26%份额,即1,051,567.84元。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还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
律师出击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第三人B公司的委托参与诉讼。王律师代表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发包人A公司,依据的是前案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与B公司无直接关联,B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发包人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陈XX支付工程款1,051,567.84元,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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