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罗贵容律师执业于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490415。自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宜宾兴文县,其联系地址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云岭A栋503室。罗律师拥有内江师范学院法学本科学历,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她还是中共兴文县委社会工作部兴文县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专家顾问,现任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成果
执业4年来,罗贵容律师累计承办各类民刑案件超百件,在实务办案方面积累了扎实的经验。她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占比超60%。同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民商事领域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从案件细节切入,精准制定办案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案
在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辩护获缓刑判决案中,兴文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人张X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贵容律师担任张X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底至2024年12月期间,同案被告人张X某以经营养生会所为名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张X明知其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联系的方式将会所内的卖淫女介绍给嫖客,累计非法获利几千元。公诉机关认为张X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查明张X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
案件审理期间,罗律师依法会见张X,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细致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细节,结合张X的犯罪情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对被告人张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方式。法院经审理,确认张X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张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可从轻处罚;审判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其仅实施介绍嫖客协助行为,非法获利少,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结合实际情况及悔罪表现,法院认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罗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张X退缴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张X某因犯组织卖淫罪,结合其前科情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律师在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中的价值
罗律师在该案中展现出了专业的辩护能力。首先,精准研判案情,锁定核心辩护要点。接受指定后,她第一时间开展阅卷、会见工作,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张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非法获利少、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低等核心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规定,确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思路,为案件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专业发表辩护意见,论证量刑与缓刑适用合理性。庭审中,她针对案件情节依法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着重论证张X的自首情节成立,其仅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了嫖客介绍的协助服务,未参与组织卖淫的核心环节,非法获利仅有几千元,与组织卖淫的主犯相比,犯罪情节显著较轻;同时强调张X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真诚,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再者,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认罪悔罪。罗律师向张X详细释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规定、自首的认定标准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与法律后果,让张X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引导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确保其依法享受从宽处罚权益,成为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后,精准把控罪轻情节,实现刑罚轻缓化目标。本案中,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罗律师通过对张X罪轻情节的精准把控和专业辩护,成功推动法院对张X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既让张X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戒,也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影响,兼顾了刑法的惩戒功能与教育矫正功能,实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醉驾致重伤交通肇事,律师辩护获缓刑判决案中,被告人张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贵容律师担任张X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9月3日,张X饮酒后于当晚21时40分许,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他人行驶至兴文县古XX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路旁田里,造成搭乘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张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及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张X虽拨打120及保险公司电话,后由保险公司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张X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指出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
案件审理期间,罗律师依法会见张X,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核实案件关键证据,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对被告人张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方式。法院经审理,确认张X构成交通肇事罪。张X在事故发生后虽未直接报警,但主动拨打120救助伤者,在保险公司报警后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X在审判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张X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足额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化解了民事纠纷,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法院委托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对张X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其适宜社区矫正。综合考量张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罗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在醉驾致重伤交通肇事案中的价值
罗律师在该案件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精准研判案情,锁定核心辩护要点。接受指定后,她第一时间开展阅卷、会见工作,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张X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良好、适宜社区矫正等核心从轻处罚情节,结合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确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思路,为案件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专业发表辩护意见,论证量刑合理性。庭审中,她针对案件情节依法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着重论证张X的自首情节成立,其醉酒驾驶虽构成犯罪,但事故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强调张X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悔罪表现真诚,且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显示其适宜社区矫正,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三是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罗律师向张X详细释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自首的认定标准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让张X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引导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确保其依法享受从宽处罚权益,成为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是推动和解与社区矫正评估,助力缓刑适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罗律师积极引导张X与被害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推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创造关键条件;同时积极推动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及时跟进评估进度与结果,为法院最终对张X适用缓刑提供了重要依据,成功实现“刑罚轻缓化”的辩护目标,既体现了刑法的惩戒与教育功能,也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当事人及家庭的影响。